怎么样调查他们隐瞒的房地产状况?
实践中,有的人背着配偶不了解,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购有房,但对购房状况有意隐瞒或事后却矢口不承认,给倡导权利的一方导致了障碍。
在现在的互联网条件下与法律实践环境下,仅凭我们的身份证去查另一方在一个城市的购房状况在绝大部分城市还不现实,因此,假如一点儿都不了解他们购房的坐落,即没任何信息,只了解购了房,而想查到购房地方是一件很棘手的事。
假如一点儿都不了解他们购房状况,可以先“兜圈子”,从他们资金流向上找。譬如,他们的账户上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外付,就大概是直接付到房产企业的。再譬如,他们的某个账户每一个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大概是缴纳的房子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成本。假如一个人在外购房,只须仔细留神其生活起居习惯,一般总能发现一些线索。假如已经分居,或者他们很慎重敏锐,不露声色,没破绽,也可以对其行踪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剖析摸排,通过对其出入的可疑房地产处所的调查,下得结论。
实践中,此类状况大多数是一方了解另一方大概购买楼盘的方位,譬如,某一个小区,但不了解具体房子的坐落。这样的情况下,假如不想诉至法院通过法院的途径调查取证,可以每家每户的敲门排查或在门口守候以逸待劳。但,假如小区规模巨大,几百上千套房地产,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区,这个方法就不好使了。如何解决呢?小区规模再大,也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的,因此,通过物业的口子,也可以查出他们的房子坐落。
目前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函不太好使,《律师法》没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保障,假如被调查单位拒绝配合,律师常常也是束手无策。因此,一般律师只不过手持自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或调查函,总是会吃闭门羹,碰得一鼻子灰。这不是律师的无能,而是法律保障和社会现实的问题。因此,假如在物业有朋友通融,一般比律师持调查函调查管用,物业的朋友通融帮着查一下,也不违法,毕竟了解案件真实状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不过大家都不想卷进官司,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罢了。
假如物业管理公司没朋友,房地产公司也没路子,有关信息把握职员又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可以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查。一般对于法院加盖大红院印的调查令,普通的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还是会配合的,毕竟有意怠慢或不予配合或许会涉嫌“妨害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可以罚款,也可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在这种重压下,有关单位会“识实务”,通过计算机查到他们在小区的具体门牌号。查到具体门牌号将来,再到当地的房产买卖中心查看房地产的具体信息。凭身份证就能查出几乎任何一套居住房的产权登记状况,而这种权利可能在其他城市极少能遇见,其他城市可能还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介绍信甚至法院亲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看,才能最后得到房地产信息资料。转自:http://hi.baidu.com/%B7%A8%B1%A6365/blog/item/895c092d8a5e17e48b13997f.html